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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|
日期:[2011-12-16 11:09:55] 共阅[48]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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截止目前,全市共有3990户企业未按规定参加2010年度企业年度检验(名单见各登记机关办公地点业务公告栏或烟台红盾信息网),其行为分别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四条之规定,本局已于2011年7月3日在《烟台日报》发布了限期年检公告,7月18日发布了限期内未年检企业名单公告,9月17日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,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申报年检,也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陈述、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七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(十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二条和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。 全市仍有46438户个体工商户(名单详见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各分局或辖区工商所办公地点业务公告栏),未按规定办理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,违反了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十条之规定。依据《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决定吊销上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。 上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,依法组织清算。公司被吊销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的,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织清算;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的,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。清算结束后30日内,由清算组织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,应当停止经营活动,依法办理注销登记;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。 上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不服处罚决定,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;属公司及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的,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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